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18)豫0223执保1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尉氏县张市镇***。
法定代表人:*二虎。
被申请人:*二虎,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袁倩倩,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195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二、案件的由来
关于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与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袁倩倩、***、*新年、*国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张市法庭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豫0223民初1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袁倩倩、***、*新年、*国全名下银行存款或财产在29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2018年4月20日张市法庭将财产保全裁定移送本院财产保全组执行。
三、保全经过、结果
本院财产保全组接到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函后,于2018年4月20日予以审查立案,于2018年4月21日对被申请人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袁倩倩、***、*新年、*国全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根据申请人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二虎、袁倩倩部分银行存款及账户进行了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结案。
承办人:***
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