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493号
原告:上海信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信浪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信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