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浦盛泰玛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上海仁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盛泰玛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天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仁天公司上诉称:原审片面推定事实真相,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判,全部诉讼费由上海浦盛泰玛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盛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仁天公司承诺于2008年11月21日之前向浦盛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3,167.40元及自愿补偿费人民币5,500元;如逾期未付浦盛公司按原审判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60元,均由仁天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申请执行。

审判长申黎
代理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刘雯
书记员徐晟焱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案号:(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098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