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鸿陇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8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汉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会会,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黎,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肖光亮
审 判 员 高增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妍彦
书 记 员 张蓉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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