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思科通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757号
原告:广东思科通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鲁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钟,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东。
被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东思科通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李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思科通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思科通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利慧盈
书记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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