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11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汉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命,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7118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1,420.55元,期限一年;二、以上冻结财产不足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1,420.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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