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4323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4323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远来,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758115K。
法定代表人:李汉卿。
被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55262C。
负责人:陈东。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2元,减半收取78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1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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