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118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汉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命,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财产保全费834元,合计收取1,751.5元,由原告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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