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腾雪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腾雪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光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申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腾雪贸易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松民二(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诚光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光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诚光公司作出撤回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系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松民二(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诚光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
  书  记  员 张  庆
    二○○九年六月五日
 
  相关案号:(2008)松民二(商)初字第1276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