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20795号
原告:严喜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炳富,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炳富,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金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上海钧正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上海地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七邨61号172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原告严喜生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海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严喜生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严喜生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喜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喜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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