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36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