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36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