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和街11号0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418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89,083元的财产。***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08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