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180号之二
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和街11号0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910.83元,均由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