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448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秀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