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448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秀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