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37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第三人: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