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3272号
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与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现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