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91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焦作零度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5号仓库6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雷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闫明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原告***与被告焦作零度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明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皇真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