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明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301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铮,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5号平价商场三楼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雷平,经理。
被告:闫明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与被告焦作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明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