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再8号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5号仓库6排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49590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舞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与被申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豫08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诉人恒诚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1年3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博检民监〔2021〕4108220000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豫0822民监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豫08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鲁自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