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再8号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5号仓库6排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49590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舞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与被申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豫08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诉人恒诚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1年3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博检民监〔2021〕4108220000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豫0822民监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豫08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鲁自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