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5号平价商场三楼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申请执行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