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仓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垫付款26900元、违约金2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