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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鲁1425执保337号之二 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增、**、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3)鲁1425民初91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增名下的不动产。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 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以上保全价值为200000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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