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鲁1425执保337号之一
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增、**、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3)鲁1425民初91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增名下的车辆,保全价值为20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5年月日止。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