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安奕建筑材料商行、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奕建筑材料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1DM5K。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江海镇五星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1084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奕建筑材料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2022)鄂01民终22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奕建筑材料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奕建筑材料商行支付剩余货款579733.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7973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9950元、执行费858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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