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622民初3641号
原告: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38号12幢5层0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1084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永兴路北、灵山大道东、文体路西、仁和路南徽创江南郡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WU0Y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徽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65430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徽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润河路交叉口皖新文化广场徽创集团办公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6AH3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徽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徽创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受理立案。审理中,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