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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853号 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区15号-5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9754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95487D。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 被申请人:******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813025X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2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2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1.2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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