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85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
被告:******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2.46元、财产保全费1281.23元,共计2953.69元(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