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314号
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63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5MA2NDWU94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彬,系该服务部员工
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95487D。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
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