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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淑敏,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控,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冻结了***在安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20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止,查封期限到期前申请人可以申请续查封);2020年9月23日在安徽省安庆市车辆管理所查封***名下车牌号为皖H×××××车辆、皖H×××××车辆(查封期限从2020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到期前申请人可以申请续查封);2020年9月23日在安徽省安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02××48)。上述财产,现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87303.6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2887303.65元及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