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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嘉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欣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92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区鑫***2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EUBP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潜山北路交口美好荟商场B1F-171/172/173/174/175/120/121/122/12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NFQ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95487D。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3485028385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银行存款8048578.3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银行存款804857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