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30民初176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妻子),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利港尚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95487D(1-3)。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芬,***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