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4935号
原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芬,***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4元,由原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