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3367号
原告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赵立勇
书记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