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长丰县司法局双凤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系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霞,长丰县司法局双凤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系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B幢102室-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58595005。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