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8107号
原告:站胜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B幢102室-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站胜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站胜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站胜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