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四川吉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吉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建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伍万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天荷路**。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四川吉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28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吉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吉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