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大庆固元本草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91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天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固元本草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46号-1。
原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固元本草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固元本草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大庆固元本草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2019年9月25日依法将大庆固元本草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2月19日依法将大庆固元本草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院长审批后,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