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515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天荷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张志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