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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019号
原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天荷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郑植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桓,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泽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启祥
书记员崔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