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64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莞韶工业园阳山片盛强路旁韶关市顺展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
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04元、保全申请费288元,合计553.04元,由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楚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钟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