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特42号
申请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平,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雪东,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兴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城兴公司申请请求:一、撤销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曲江仲裁院)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1〕85号仲裁裁决;二、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双方签订建筑业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三、***应为自己行为承担过失责任;四、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曲江仲裁院认为双方在计发***的伤残待遇基数标准方面产生争议,继而参照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文件第四条第三、四款来支持***自述的工资为8265.O0元/月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新城兴公司与***在2020年10月6日已签订了“建筑业劳务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的实际务工时间是从2020年10月6日至工作完成,从事木工岗位,劳动报酬也明确了为每月工资2100元,工资发放表中体现了***月工资为2100元,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此,在计发***待遇基数标准方面并不存在争议,伤残补偿计算标准应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计算。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工伤补偿应按下列计算方式计算:1.伙食补助费: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住院伙食补贴为50元/天,即伙食费应为1120元(32天×50元/天×70%=112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月工资2100元计算,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500元(计算方式为:2100元×5个月=10500元);3.护理费: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并参照曲江区(韶关市第三人民医院也就是俗称的韶钢医院)当地护工劳务报酬为120元/天,即护理费应为3840元(32天×l20元=384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即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应为14700元(7个月×2100元=14700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十级伤残计发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为8400元(4个月×2100元=8400元)。6.以上1至5项中新城兴公司需支付的工伤待遇合计为38560元(即:伙食补助费11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护理费3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l470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8400元=38560元)。7.***在受伤住院期间,新城兴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叁拾陆元捌角伍分(¥47736.85元)。同时,新城兴公司也在***住院期间已向***预支了人民币壹万壹仟捌百叁拾元(¥11830元),因此,新城兴公司支付给***的工伤待遇总额应减除已预支给***的款项,即新城兴公司应支付工伤待遇38560元-l1830元=26730元。三、新城兴公司认为***在此次受伤有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其在上岗前,新城兴公司组织了***参加了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也分别在“安全生产承诺书”、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表中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同时***还参加了三级安全教育的考试。项目管理人员在定期举办的安全例会中,也反复强调了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但***在明知其所从事的工作为高空作业,依然忽视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漠视例会中强调的事项,拒不服从新城兴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的多次劝告,在支模架上作业时拒不系安全带,导致摔下受伤,***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应为自己行为承担过失责任。四、因该案件是***方未按实情向曲江仲裁院提起仲裁引起,因此请求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申请人***辩称,一、仲裁裁决不违法法定程序,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新城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理据不足。二、新城兴公司对仲裁庭认定事实方面的异议,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审查范围。综上,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应当撤销的情形,新城兴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主张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新城兴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曲江仲裁院作出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柒佰陆拾伍元(¥126765.00元)给***,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驳回***其它仲裁请求。裁决书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城兴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新城兴公司根据上述指引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申请,从而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必须围绕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以上六种情形来进行。新城兴公司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实际上是对曲江仲裁院认定***的月工资标准的事实有异议,而事实认定问题并不属于可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另外,新城兴公司主张***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过失责任的请求,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因此,新城兴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再丰
审 判 员 江晓华
审 判 员 杨建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理文
书 记 员 唱胜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特42号
申请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平,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雪东,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兴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城兴公司申请请求:一、撤销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曲江仲裁院)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1〕85号仲裁裁决;二、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双方签订建筑业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三、***应为自己行为承担过失责任;四、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曲江仲裁院认为双方在计发***的伤残待遇基数标准方面产生争议,继而参照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文件第四条第三、四款来支持***自述的工资为8265.O0元/月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新城兴公司与***在2020年10月6日已签订了“建筑业劳务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的实际务工时间是从2020年10月6日至工作完成,从事木工岗位,劳动报酬也明确了为每月工资2100元,工资发放表中体现了***月工资为2100元,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此,在计发***待遇基数标准方面并不存在争议,伤残补偿计算标准应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计算。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工伤补偿应按下列计算方式计算:1.伙食补助费: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住院伙食补贴为50元/天,即伙食费应为1120元(32天×50元/天×70%=112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月工资2100元计算,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500元(计算方式为:2100元×5个月=10500元);3.护理费: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并参照曲江区(韶关市第三人民医院也就是俗称的韶钢医院)当地护工劳务报酬为120元/天,即护理费应为3840元(32天×l20元=384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即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应为14700元(7个月×2100元=14700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十级伤残计发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为8400元(4个月×2100元=8400元)。6.以上1至5项中新城兴公司需支付的工伤待遇合计为38560元(即:伙食补助费11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护理费3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l470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8400元=38560元)。7.***在受伤住院期间,新城兴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叁拾陆元捌角伍分(¥47736.85元)。同时,新城兴公司也在***住院期间已向***预支了人民币壹万壹仟捌百叁拾元(¥11830元),因此,新城兴公司支付给***的工伤待遇总额应减除已预支给***的款项,即新城兴公司应支付工伤待遇38560元-l1830元=26730元。三、新城兴公司认为***在此次受伤有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其在上岗前,新城兴公司组织了***参加了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也分别在“安全生产承诺书”、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表中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同时***还参加了三级安全教育的考试。项目管理人员在定期举办的安全例会中,也反复强调了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但***在明知其所从事的工作为高空作业,依然忽视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漠视例会中强调的事项,拒不服从新城兴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的多次劝告,在支模架上作业时拒不系安全带,导致摔下受伤,***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应为自己行为承担过失责任。四、因该案件是***方未按实情向曲江仲裁院提起仲裁引起,因此请求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申请人***辩称,一、仲裁裁决不违法法定程序,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新城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理据不足。二、新城兴公司对仲裁庭认定事实方面的异议,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审查范围。综上,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应当撤销的情形,新城兴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主张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新城兴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曲江仲裁院作出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柒佰陆拾伍元(¥126765.00元)给***,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驳回***其它仲裁请求。裁决书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城兴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新城兴公司根据上述指引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申请,从而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必须围绕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以上六种情形来进行。新城兴公司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实际上是对曲江仲裁院认定***的月工资标准的事实有异议,而事实认定问题并不属于可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另外,新城兴公司主张***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过失责任的请求,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因此,新城兴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再丰
审 判 员 江晓华
审 判 员 杨建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理文
书 记 员 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