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2民初5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也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系原告的妹妹)。
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25078243L。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平,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韶关市浈江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堤二路20号工贸大厦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36945681。
法定代表人:唐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杰,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远财,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楼综合楼9楼,现住址: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财,1989年6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址:韶关市曲江区,(与黄远财系表兄弟关系)。
被告:宁玉东,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黄远财、宁玉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以案涉损失鉴定工作环节存在障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69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169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良峰
审 判 员 林 玲
人民陪审员 温转娣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丽珍
书 记 员 卓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