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2民初5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也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系原告的妹妹)。
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25078243L。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平,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韶关市浈江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堤二路20号工贸大厦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36945681。
法定代表人:唐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杰,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远财,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楼综合楼9楼,现住址: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财,1989年6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址:韶关市曲江区,(与黄远财系表兄弟关系)。
被告:宁玉东,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黄远财、宁玉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以案涉损失鉴定工作环节存在障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69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169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良峰
审 判 员  林 玲
人民陪审员  温转娣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丽珍
书 记 员  卓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