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民初4715号
原告:**来,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流,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懿,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杨锡权,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来与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锡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来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9元,由**来负担。
审 判 员 邓文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邓发英
书 记 员 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