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成盛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部、韶关市曲江区合顺机械工程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1533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成盛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移民新村C1幢首层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1MA5401LU1P。
经营者:陈长斌,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合顺机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移民新村C1幢首层6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DQD455。
经营者:何思汉,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养,广东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龙,广东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25078243L。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
被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郭晓敏,女,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成盛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部、韶关市曲江区合顺机械工程部诉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晓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成盛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部、韶关市曲江区合顺机械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财产保全费2982元,合计7336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成盛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部、韶关市曲江区合顺机械工程部负担。
审 判 员 伍尚旗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丽梅
书 记 员 夏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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