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8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1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现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82民初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5882.4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98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8926.0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和不动产,扣划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882.49元、执行费798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2666元、执行费2024元,均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锦泰花园26#楼)2605室【湘(2019)衡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0××7号】,因该房产已抵押,暂不处置,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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