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8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1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现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82民初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5882.4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98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8926.0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和不动产,扣划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882.49元、执行费798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2666元、执行费2024元,均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锦泰花园26#楼)2605室【湘(2019)衡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0××7号】,因该房产已抵押,暂不处置,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