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乾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7号杭州未来研创园A幢3层A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188090XG。
被执行人:安徽快马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二环路宝业东城广场1栋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L5A15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乾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快马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200000元,关于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案款,本院已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7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