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426执846号
申请人:浙江干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05438860。
法定代表人:干苗根,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夏邑县双联肉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振兴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6945149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干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邑县双联肉食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清
审判员***
审判员沙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