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嵊州市金鑫泡沫厂、慈溪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辖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金鑫泡沫厂。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环路**。
法定代表人:金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云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嵊州市金鑫泡沫厂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9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嵊州市金鑫泡沫厂上诉称,原审裁定将属于安装工程的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且认定的理由也属牵强附会;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工程)所在地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唯一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已经撤回起诉,本案已经不存在,故不存在管辖问题,上诉人对管辖权进行上诉已经失去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磊桔
审 判 员  何传兵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