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0041号
原告: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源雅建材公司车间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6Q。
法定代表人:冼铭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22H。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间不计入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834.92元,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原告销售玻镁板等货物给被告,货款合计为3300917.13元,被告支付了3099082.21元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1834.92元未付。原告与被告签订有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均约定如不能解决时,交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因此本案应由供方所在地南海区法院管辖审理。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但被告拖延不付。
被告辩称,对尚有货款201834.92元未付原告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因为原告产品质量有问题且供货周期没有满足被告的要求,对被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我方要求对货款进行减免,按95折支付191743元;利息和诉讼费用我方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示的其单方制作的《莱润材板问题及未到场工期延误费用分析》,因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原件或复制件,故视为其放弃举证该证据的权利。
综合确认的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向被告销售玻镁板等货物。2018年3月23日至7月18日,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价款合计3300917.13元的货物;被告则已支付货款3099082.21元予原告。双方交易时签订的《购销合同》7份及2018年5月10日《采购合同》均约定“出货累计未付总金额达50万,3天内清款(3至6个月的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或者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再出货”、“供方有权因需方付款迟延而押后供货”及“出货时间允许最长延后30天内”等内容。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成立玻镁板货物等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201834.92元(3300917.13元-3099082.21元)应予支付原告。被告以原告产品质量有问题且供货周期没有满足被告要求对被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由主张对货款进行减免,但由于被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也未能对其存在因原告逾期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亦未约定此情形的违约金或相关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主张按95折支付前述货款,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货款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01834.92元及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1834.9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3.76元、财产保全费1529.17元,合计3692.93元(原告已预交),由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黄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