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环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中环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31民初925号
原告:成都中环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环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环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成都中环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芶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